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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多、高层建筑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整治的通告

时间:2018-06-13   来源:   

  为强力推进我区多、高层建筑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加强多、高层建筑居住出租房屋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现就多、高层建筑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整治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屋出租人要主动到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和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主动申报或督促承租人办理居住登记;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等活动的。

  二、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出租的房屋必须配备消防“四件套”;电线必须穿管;出租房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必须从内部易于开启;高层建筑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气等明火灶具。

  三、出租的房屋不得违规分隔搭建,需符合《杭州物业管理条例》42条之规定:禁止违法拆改,变动房屋承重结构,禁止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同时应落实《杭州物业管理条例》43条之规定: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进行物业装修,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按照物业装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的物业装修活动进行监督,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四、多高层建筑内出租的房屋属于已明确几厅几室的住宅,按照“N+1”的标准,只允许在不改变房屋功能的前提下,将客厅分隔出一间做为出租使用,多设置的房间一律拆除;对于办公、商业、类住宅、小产权房等分隔出租的,参照住宅执行;因未明确厅室数量,根据以下面积确定分隔出租的房间数量:房屋套内面积80平方米以下的允许做3个房间,套内面积8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允许做4个房间,100-150平方米可以做5个房间,150-300平方米做6个房间,LOFT结构房屋按照套内面积的1.5倍折算。300平方米以下,住宿总人数不得超过10人,大于300平方米的出租房需要报消防大队审批,涉及工业厂房和办公性质需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应当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五、出租房屋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每个居室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六、出租的房屋集中供他人居住,出租居室达到10间及10间以上的,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及10个以上的,出租人(含作为集体宿舍的承租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七、出租的房屋集中供他人居住的,除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要求外,还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安装视频监控、智能门禁等装置;每个居室以及公共区域应当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智能火灾预警装置。

  八、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公安消防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经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断电、停水措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萧山区多、高层建筑居住出租房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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